(2016)粤5322执恢2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
负责人苏华泉,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梁飞,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梁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1)云郁法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梁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内有存款108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内有存款1470元,以上款项本院已作出裁定扣划并已退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社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