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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34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34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耿选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黎林兴,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深圳市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黎林兴所有的粤**C1**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裁定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林兴所有的粤**C1**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车一辆已裁定查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