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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36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36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7:0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吴翠珍。

被执行人:卢结明,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黄鸿安,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结明、黄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执加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