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33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蔡芳琼,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彭佳瑞,男,汉族,1925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彭金月,女,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彭郭彬,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执行人何叶标,男,汉族,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蔡芳琼、彭佳瑞、彭金月、彭郭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叶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粤532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蔡芳琼、彭佳瑞、彭金月、彭郭彬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