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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93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93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7:0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梁洁清,女,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程桂沂,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冯旭珍,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梁洁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桂沂、冯旭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梁洁清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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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