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35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13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男,该行职员。
被告:岑炳全,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岑炳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