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行初1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5322行初11号
原告张发华,男, 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郁南县公安局。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110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锦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品贤,郁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郁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梁守意,男, 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华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第三人梁守意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华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发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