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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行初12号

文书:(2016)粤5322行初12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5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5322行初12号

原告张发华,男, 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郁南县公安局。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110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锦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品贤,郁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郁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梁守意,男, 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华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第三人梁守意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华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发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