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13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法律见证书、山地林木承包合同书、林地状况登记表、证明、调查情况、证人江某甲、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时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