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刑初97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97号 更新时间:2017-02-06 09:47:3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HWX900号牌小型轿车由郁南县都城镇政府往二环路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永都酒店对出路段时,撞向行人莫某某(1947年2月16日出生),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支付了50000元给被害人莫某某家属,另外交了150000元到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留。

(2016)粤53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事故的赔偿作出了判决,认定了莫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为188851.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查询、民事判决书、丧葬费凭证、预付费收据、证人袁某某、韦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50000元,并交了150000元到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留,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人民陪审员 傅世豪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