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15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2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千官镇人民路9号家中,接受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共450242元,并接受下线黄某某(已判刑)转投给他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151891元,从中非法获利6000多元。2016年7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并缴获被告人钟某某收受他人投注后记录的帐本2本、投注单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证人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岑某甲、黄某甲、卢某甲、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所得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