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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145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145号 更新时间:2017-02-13 08:19: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郁南县甲镇乙镇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368线100KM+4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发生事故后支付了32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预付丧葬费凭证、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张某某、廖某某、卢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支付了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