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13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郁南县,现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郁南县某镇财政所出纳期间,负责保管和管理郁南县某镇财政所经费账户。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郁南县某镇财政所所长许某某(已判刑)擅自将郁南县某镇财政所预算内账户的47万元分14笔转账到经费账户。被告人谢某某疏于对经费账户的管理,在未经核实资金使用情况下,多次将经费账户的存折及其个人私章提供给原郁南县某镇财政所所长许某某使用,致使许某某通过经费账户挪用公款47万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材料、许某某挪用公款案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许某某从某镇财政所预算内账户转账情况表、许某某从某镇财政所经费账提取现金情况表、预算账户转账凭证,经费账户提现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郁南县财政局相关规章制度、说明、自述材料;2、证人许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疏于对经费账户的管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是被告人谢某某的过失行为间接造成的,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对被告人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