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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5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5号 更新时间:2017-04-19 10:25:4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持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WU3***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西路丰茂酒店门口横过道路时,与醉酒后驾驶粤WTN***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聂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碰撞,造成聂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聂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7.0843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了25000元给被害人,另外由被害人领取交强险的有关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情况说明、住院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照片、协议书、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资质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且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文寿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