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3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3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显龙,曾用名:石福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贵州省黎平县,捕前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英付,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显龙犯盗窃罪、被告人覃英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石显龙窜到郁南县河口农村信用社门前,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郁南县河口农村信用社门前的号牌为粤W**F**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石显龙将该摩托车驾驶至高要市蚬岗镇,将该车交给被告人覃英付转移,被告人覃英付驾驶号牌为粤YU****小型汽车装载着粤W**F**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和粤W**A**女装本田牌摩托车行驶到广梧高速蚬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该两辆女装摩托车。经查明,号牌为粤W**A**女装本田牌摩托车是被害人陈某乙于2016年7月28日在罗定市被盗的摩托车。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被盗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7568元。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被盗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7419元。
另查明,在抓获被告人覃英付时扣押了作案用的号牌为粤YU****小型汽车一辆、华为牌白色手机两台、六角匙两条、人民币2400元。抓获石显龙时扣押作案用的衣服一件、鞋一双、口罩一只、黑色直板按键手机一台、电话卡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盗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及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轨迹追踪照片;2、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石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及鉴定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身份情况说明;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覃英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所涉案的财物已被起回发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显龙、覃英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显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覃英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2400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石显龙作案用的衣服一件、鞋一双、口罩一只、黑色直板按键手机一台、电话卡一张由本院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覃英付作案用的号牌为粤YU3909小型汽车一辆由侦查机关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没收上缴国库,华为牌白色手机两台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角匙两条由本院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周 少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