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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43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43号 更新时间:2017-08-22 09:38: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公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有效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逾期未检验、无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违法未处理的粤XXXX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西边郁南县某工地出发,沿着省道S368线驶往东边的某村方向,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四车道的省道S368线某路段时,与对向由袁某某(持C4D驾驶证)驾驶的从北边道路花基出口处驶出越过双实黄线驶向南边的粤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双方倒地受伤,被告人邓某某爬起来后叫围观的人帮报警及报120救援。之后,被告人邓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救护车到事故现场后把双方送郁南县人民医院救治。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司法鉴定,袁某某的死亡是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造成。

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称交警)对这次事故的发生立案进行了处理。经调查取证,交警于2017年1月13日,对这次事故作出了郁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称认定书)。认定书认为:(一)认定邓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二)认定袁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2017年3月30日,郁南县公安局以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家属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赔偿协议,并已经按赔偿协议全部赔偿了17万元给被害人袁某某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欠条、预付丧葬费凭证、赔偿凭证;2、证人袁某甲、邓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5、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资质证明、告知书、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对应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某触犯交通肇事罪应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无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处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力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