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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31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31号 更新时间:2017-08-22 09:38: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建明,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06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明犯绑架罪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4月间,被告人姚建明以不用考试即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莫某某、彭某某等人的信任,被害人李某某、莫某某、彭某某等人即通过李某甲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合共人民币18000元交给被告人姚建明,到了约定时间,被害人未能取得驾驶证,即向被告人姚建明多次追讨,被告人姚建明被迫陆续归还了人民币6000元。

2016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建明因被害人李某甲在郁南县某号左四向其讨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姚建明即用手铐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双手反铐,并用铁水管进行恐吓、威逼李某甲写下一张欠被告人姚建明1万元的欠条。随后,又威逼李某甲打电话给其妻子,要求其妻子陈某将被告人姚建明原来收取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的凭证交回,才将被害人李某甲释放。陈某随即报警并将凭证拿到郁南县某大排档门前交给被告人姚建明,由于发现陈某报了警,被告人姚建明没有释放并恐吓被害人李某甲,后被害人李某甲寻找机会逃脱了。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姚建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和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建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建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他本意不是骗被害人的,并且也还了部分钱给被害人。案发当晚他喝醉了,不是有意想绑架被害人,他不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间,被害人李某甲以为被告人姚建明可以帮别人办理小车驾驶证,主动打电话给被告人姚建明求帮忙,双方约定首先支付一半办证费用,办证不成功全部退款。被害人李某甲将李某某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的一半合共人民币18000元转交给被告人姚建明,被告人姚建明收款后写下了收据。到了约定时间,因姚建明未能办理驾驶证,李某甲便向被告人姚建明多次追讨,被告人姚建明又写下一张欠款18000元的欠条给李某甲,并陆续归还了人民币6000元。

2016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建明因李某甲在郁南县某(被告人姚建明租住的出租屋)向其讨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姚建明即用手铐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双手反铐,要李某甲打电话给妻子陈某,要求陈某将被告人姚建明原来写的欠条拿到郁南县某大排档等候。陈某随即报警并与二名便衣民警拿着欠条到郁南县某大排档门前交给被告人姚建明。被告人姚建明拿到欠条后驾驶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便衣民警没能将其抓获。被告人姚建明发现陈某报警后,回到出租屋即驾驶李某甲的助力车搭载被手铐反铐的李某甲(李某甲坐在前面)去到某镇某公路站附近路段时,李某甲滚下路坎逃脱了。被告人姚建明于是向附近居民求助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姚建明主动交代了其绑架李某甲及搭载李某甲途经此路段时,李某甲滚下路坎不知去向的事实,并要求民警到路坎下寻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姚建明的情况和发破案的情况。

3、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姚建明租住的出租屋一楼大厅垃圾桶边的地上起获了6张写有欠条等字样的纸张。

4、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被告人姚建明案发时没有吸毒。

5、郁南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左肘部软组织挫裂伤、右额部、颧部软组织挫伤。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建明身份的基本情况。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姚建明的前科情况。

8、接处警经过,证实民警接到陈某报警后对被告人姚建明进行伏击,但未能将被告人姚建明抓获的事实以及后来被告人姚建明向附近居民求助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姚建明主动交代其绑架李某甲及搭载李某甲途经此路段时,李某甲滚下路坎不知去向的事实,并要求民警到路坎下寻找的事实。

9、收据,证实被告人姚建明收了被害人李某甲18000元的事实。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姚建明辨认出他作案用的手拷。

11、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及被害人人身检查情况。

12、受理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15日23时,一女士电话报警称,有一个身上有血的年轻人在某镇某公路站旁的林业局宿舍拍其家门,要求其报110后就离开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5日21时左右,我接到彭某电话说李某甲去找姚建明讨债,被姚建明关押了,于是我马上去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时我接到李某甲电话,李某甲交代我将姚建明的欠条拿到某镇某路引桥处等。我回家拿来欠条与民警一起到引桥下等了约十分钟后,姚建明驾驶一辆摩托车过来,我将欠条交给姚建明后,他就驾驶摩托车走了。民警上前抓捕但没有抓到,民警用警棍向姚建明打去,不知道有没有打中。回到派出所后,我接到姚建明电话,问为什么要报警,并叫我去某地心之后又叫去某镇接李某甲。后来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接听后是李某甲打来的说他已逃脱了,叫我去广播电视中心接他。当我与老表去到后发现李某甲双手被反铐着,衣服破烂,全身多处擦伤流血。多年前,李某甲找姚建明买驾驶证,姚建明当时答应办不到就全额退还。李某甲给了姚建明18000元,姚建明没有买到驾驶证,李某甲催他还钱,他还了6000元后就找不到他了。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姚建明与他人有债务,但不知道债主是谁。好像欠18000元还了6000元,还欠12000元。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5日21时左右,我接到陈某电话说李某甲被人抓去关住了,叫我去派出所。我去到时,陈某接到李某甲电话叫她拿欠条到某镇某路引桥处等。陈某回家拿来欠条后,我们与民警一起到引桥下等。等了约十分钟后,有一个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过来,陈某将欠条交给那个男子后,那个男子驾驶摩托车走了。民警上前抓捕但没有抓到,其中有民警用警棍向他打去,不知道有没有打中。我们回到派出所时,陈某又接到电话,对方问她为什么要报警,并叫她去某或某镇接李某甲。过了半小时左右,陈某接到陌生电话,电话上李某甲说他在广播电视中心,叫我们去接他。我们搭李某甲回家,民警到来才将手铐打开了。

4、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5日21时左右,我接到李某甲电话说“我找到欠我钱的人了,但现在被他关起来了,你快点帮我报警”。我马上打电话给李某甲的老婆陈某,叫她想办法或者报警。我在2013年向李某甲打听哪里可以买驾驶证,李某甲说他认识一个姓姚的人可以办,就给了李某甲5000元让他帮忙。后来驾驶证没有办成,也找不到姓姚的人。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我和我弟弟一起各交了4000元给父亲李某甲,让李某甲找姚建明买驾驶证,当时姚建明说要8000元,先交一半钱,另一半办好后再交,如办不了就全部退回的。后来办不了我和父亲都打电话催促。但后来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

(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我在2006年已认识姚建明,我两个儿子想办理小车驾驶证,我知道姚建明帮别人办理过小车驾驶证回来,就打电话给姚建明叫他帮忙的。在2013年间,我给了姚建明18000元办驾驶证,姚建明当时答应办不了就全额退还。给了钱后姚建明一直都办不了,我便追姚建明还钱。姚建明写了一张18000元的欠条给我,后陆续还了6000元。2016年7月15日21时许,我去到姚建明租住的出租屋追他还款,双方因而发生争执。姚建明拿出手铐铐住我的手威胁我拿出之前他写给我的18000元人民币欠条。姚建明打开免提接通我老婆的电话,我叫我老婆拿欠条去某大排档给姚建明。之后姚建明又将我双手反铐在椅子上,接着将音响开得更大声,锁好房门后就离开了。过了15分钟左右,姚建明回来很气愤地说:“你今晚死了,你老婆报警”。说完推我出门口,把我按在助力车脚踏处。接着他搭着我往火葬场方向驶去,在途经旧林业局宿舍转弯处见有两辆摩托车经过,我大喊救命,再趁姚建明没注意时往路边的山坎跳了下去,一直滚到山底下,去到广播电台附近找人帮我打电话通知我老婆。等了没多久,我老表开车过来送我回家了。我一直被用手铐反手铐着,是民警到来才帮我打开手铐的。

(四)被告人姚建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7月15日21时左右,我回到租住的出租屋,见到李某甲在等我,李某甲要我还钱,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我拿出一副手铐将李某甲的手上了铐。让李某甲将收条拿过来对数,我拿着李某甲的手机拨通了其妻子的电话,让李某甲叫他的妻子把那些单据拿到某路口某大排档门口交给我。我用几张纸巾塞到李某甲的嘴巴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某路口某大排档门口处,李某甲的妻子将一些单据交给了我,我放进了我的裤袋后驾驶摩托车离开,这时候我听到有人大喊一声,接着我感到头部被东西打了一下。我回到出租屋,把李某甲口中的纸抽出来,手铐就没有解开,我跟李某甲说一定是他的老婆报了警或是找人打我。之后我就骑着李某甲的助力车,李某甲坐在前面,我坐在后面,我搭载着他。经过某公路站斜对面路段时,李某甲把身斜向一边,我们就连人带车倒在路边,接着看见李某甲滚落了路边的下坎,我站起来叫喊了几声没有回应,我就寻求附近的群众帮我报警。

(五)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姚建明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姚建明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姚建明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辩解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建明的行为另外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最初是被害人李某甲以为姚建明可以帮别人办理小车驾驶证,才主动打电话给被告人姚建明求帮忙的。双方事前约定了办理不成全额退款,后来被告人姚建明办不成证件于是重新立下了欠条给被害人收执,并陆续还款6000元,这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建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姚建明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建明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建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21日,2017年6月29日至2021年5月2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