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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52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52号 更新时间:2017-08-22 09:38: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虾公”,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以2600元山根款向山主谢某某购得位于郁南县某山场的一幅林木。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三名砍伐工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8.9544立方米,折算出材量为11.9立方米。

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明、户籍资料、证人黄某某、余某某、谢某某、余某甲、廖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聘请书、关于伐区的调查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滥伐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立木蓄积18.95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犯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可适用管制刑,并处罚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8.9544立方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 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