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林诉黄卓佳、傅伟琼民间借贷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 耿照阳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24102 [打印此页]

关键词  婚姻 合意 债务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举债合意,且一方未分享到该债务的利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

案件索引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2012)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4号(2014年5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卓建林诉称:2012年1月20日,第一被告以家庭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42000元。当时口头约定该借款在2012年4月20日前全部归还,利息为月息二分,到了约定期限。原告向第一被告要求还款及付息,但第一被告却拒绝归还。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妻子,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借款义务。原告据此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42000元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25560元给原告。

被告黄卓佳辩称:原告卓建林诉我于2012年1月20日以做生意为名向其借款142000元不符合事实,本案的借款是原告借给我个人用于赌博,不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12月29日,我到罗定风西村一赌场赌钱,我输完现金后便向赌场的卓建林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扣除了9000元利息外,实际得到现金21000元(即日利息300元)。2012年1月20日,我又向卓建林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和之前的欠款,实得9000元。后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转款4700元和4月21日转款4500元给原告归还欠款,并另有现金汇款给原告,合计约36000元。后来我无法归还原告赌债,就到德庆打工,5月17日晚上11时许,原告带着两人到德庆找到我,将我捉上车,在罗定一间旅馆,原告等人恐吓、威逼下,原告要我重新写一张连本带息为130000元的借条才放我走。同时将我之前立的两张借据给回我。6月24日晚11时许,原告再次带两人到德庆找到我,并将借款本息加到142000元,逼我重新写一张142000元的借条。同时还强行拉我上车,到了连滩,逼我前妻傅伟琼做担保为我在一个星期内还50000元给原告。当时已是6月25日凌晨1、2点。为此我前妻分别于6月25日到连滩派出所,6月26日到郁南县公安局报案。由此可见,2012年1月20日我实际没有向原告借款142000元,我只是在2011年12月29日和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各30000元用于赌博,当时借款是高利贷,每月利息高达30%,而且是扣除利息后才付款给我的。原告起诉的142000元是在2011年12月29日和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各30000元的基础上,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来。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傅伟琼辩称:黄卓佳向卓建林的借款与答辩人无关,应驳回原告卓建林对答辩人提出的诉求。1、答辩人与黄卓佳结婚后,由于黄卓佳多年烂赌,不务正业,既不给家用,又不理家,夫妻矛盾不断,感情破裂,答辩人已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离婚。2、黄卓佳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赌博的赌债,不是为家庭所需,家庭从来没有做生意,根本无需借下巨款142000元,因此,原告诉称以家庭生意缺乏资金借款与事实不符。3、本案借款是黄卓佳个人为赌博借款,无论是答辩人与黄卓佳离婚前所借的款或者离婚后所借的款均与答辩人无关。4、据黄卓佳所讲,2012年1月20日他并没有真正向原告借142000元,142000元的借条是2012年6月24日晚原告多人逼黄卓佳写的。当时答辩人已与黄卓佳离婚,因此,在答辩人和黄卓佳离婚后由黄卓佳立的142000元借条,完全是黄卓佳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同时,对于2012年6月25日凌晨1、2点原告等多人逼答辩人为黄卓佳在一个星期内还50000元作担保是无效的。为此,答辩人和黄卓佳在6月25日、6月26日先后到连滩派出所和郁南县公安局报案。因此,黄卓佳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是其个人债务,而且答辩人与黄卓佳已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黄卓佳向原告卓建林借款142000元,约定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黄卓佳书立借条交由原告卓建林收执。借款后,被告黄卓佳于2012年2月29日还款4700元,另于2012年4月21日还款4500元。余下的借款经原告卓建林多次追讨,被告黄卓佳至今未有清偿。原告遂于2012年9月27日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42000元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25560元给原告。

另经查明,黄卓佳与傅伟琼于1982年2月3日结婚,2012年4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

裁判结果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2)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卓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卓建林(利息按以下方法计算:从2012年1月21日以本金142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黄卓佳于2012年2月29日还款4700元和2012年4月21日还款4500元予以减除)。二、驳回原告卓建林请求被告傅伟琼对黄卓佳的债务共同承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黄卓佳,被告卓建林、傅伟琼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债务应当清还。被告黄卓佳向原告卓建林借款142000元,有原告提交被告黄卓佳亲笔书立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利息以每月2%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黄卓佳理应清偿借款本金及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黄卓佳于2012年2月29日还款4700元,另于2012年4月21日还款4500元,对被告已还款项应予扣减。被告黄卓佳辩解认为这些款项分两次在赌场上向原告各借款30000元,142000元的借据是利滚利,在卓建林胁迫下所写的。经本院将被告黄卓佳反映到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被告反映到在赌场上向卓建林借钱,并被卓建林胁迫的情况未能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强。综合本案案情,应确认被告黄卓佳向原告借款142000元。二、经查,黄卓佳与傅伟琼于1982年2月3日结婚,2012年4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结合本案案情,黄卓佳向卓建林所借的142000元,傅伟琼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分享到该债务的利益,傅伟琼与黄卓佳已于2012年4月26日离婚,离婚前几个月傅伟琼与黄卓佳共同向卓建林借巨额款项于理不合,原告也未能证实黄卓佳所借的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或履行法定义务,再者证人姚伟英也证实黄卓佳多年来不顾家,没有给家用,经常烂赌,黄卓佳没有经商。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傅伟琼对黄卓佳的债务共同承担的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

本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本案体现出的焦点问题却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外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双方未形成共同的合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夫妻另一方并未从借款中得到任何的收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或者是履行法定义务,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处理,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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