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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作者: 聂海奇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4-12-23 浏览次数:20085 [打印此页]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其工作重点应当是保证法律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公开运行、制度约束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就要有职业良知。作为人民法官,职业良知是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是存在于人之内心的道德法律。【英】培根在《论司法》中提及:“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官的职业良知,就相当于“水源”。当法官手握法槌之时,其内心应时刻警醒着“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的睁睁之词,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绕曲。”这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卡尔.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应当以对法律的“敬仰”精神,把法律作为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布鲁纳提出:“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庞德也认为:“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要想俘获民众的“芳心”,赢得司法的公信力,就必须力除专断,恪除黑暗权力的牢笼,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正如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无论是个人的内心修养,还是公众的阳光监督,都必须依靠良好的秩序、完善的制度来提供保障,而这种秩序、制度,最终也应该是上升为普罗大从所熟知的“法律”,而且是善良之法律。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述:“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康德言之:“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作为手握生杀予夺之大权的法官,必须恪守法官道路上的职业良知与法治敬仰,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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