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下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 蓝伟明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23598 [打印此页]

内容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在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本文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司法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人大司法监督  建议

 

坚持和加强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法院、检察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避免地方不正当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两院”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后,避免了其他权力的干扰,行使起审判权无疑更得心应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保证,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司法监督,则必然会导致腐败。马克思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需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当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与法官、检察官精英化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司法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下,坚持和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坚持和加强司法监督是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权运行的程序予以细化,如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和撤职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司法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是对司法监督的认识不够。在司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认为司法监督无用、司法监督干预司法独立、司法监督形式化等错误认识,认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不能介入个案,解决不了具体问题,流于形式。

二是实行司法监督的专业人员缺乏。目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主要集中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很少运用,对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使司法监督整体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是司法监督制度不完善。人大对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督方法、标准和程度,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有效实施监督与确保司法独立的尺度难以把握,监督者心有顾虑,监督刚性不足,大量的监督只是形式性。

四是司法监督力量不够。法院、检察院司法工作专业性很强,因此,司法监督的实施者必须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当前,人大常委会中具有法律专业的人员很少,在人大代表中绝大多数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不具备司法监督工作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存在着“业余监督专业”、“外行监督内行”的问题。

 

加强司法监督的建议

一是强化对司法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突出追求司法权的进一步独立,并不是要否认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司法监督和司法权独立的核心目标都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强化司法监督,才能促进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不断完善司法监督工作制度。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监督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和具体的程序、步骤,规范化司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要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归纳和总结在实践中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规则和办法,为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令司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加强对司法者履职情况的审查评议。对法官、检察官不能只管“入”不管“出”,一任了之,要建立监督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工作规则,通过定期听取履职报告、抽查办结案件质量、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法官、检察官任后实行常态化的关注,及时发现其不履职或违法失职的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减轻不良后果,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实效性。

    四是建立“两院”重特大案件报备制度。法院、检察院对受理的在当地影响比较重大的案件和特定的案件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备案,让人大随时掌握案件信息,强化司法监督的效果,抑制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常干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五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定期联系法律界的代表参加对“两院”的专题调研和检查;在每次的人代会期间组织召开“两院”工作报告专题审议会议,由法律界人大代表参加审议讨论,就“两院”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

六是加大推进司法公开力度。督促“两院”进一步落实审务、检务公开措施,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工作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社会监督,推动“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七是加强司法监督队伍建设。司法监督对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在配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队伍时,要严把准入关,优先选择政治素质高、专业技术强的人才;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升司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机制,通过司法工作实践来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工作经验,同时也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监督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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