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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信司法助推社会诚信

作者: 周清华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23772 [打印此页]

2006年年底的一天,南京一名徐姓老太太在准备搭乘公交车的时候跌倒了,这时一名叫彭宇的青年把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并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后来老太太指认是彭宇把她给撞倒的,并把彭宇告上了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是好心救人却反被讹诈。案件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彭宇对老太太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一审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损失的40%,即四万余元。

此案一出,全国哗然。有人说世风日下,社会的道德在滑坡,有人说,救人就好比一场豪赌,赢了的就只是平安无事,而输了就可能倾家荡产。一时间,见死不救、遇危不助的风气在社会上蔓延。

彭宇案到此并没有结束。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二审中戏剧性的以老太太与彭宇达成和解撤诉结案。期间有报道称,双方之所以能达成调解,是因为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彭宇确实与老太太发生了碰撞。

彭宇案的事实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我相信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法院为什么没有查明真相呢?

我们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要讲证据。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回到彭宇案中,即便事实上彭宇撞到了老太太,只要老太太没有证据证明,彭宇又打死不承认,法律就不能认定彭宇撞到了老人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人经常强调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而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即便在调解中彭宇承认确实与老人发生了碰撞,也不能据此认定彭宇撞倒了老人。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直到现在,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只有彭宇和老太太才知道了。

在现实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都趋利避害,对于己有利的事实自然可以大声的说出来,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则避重就轻回避、隐瞒甚至不惜造假。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法院在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作出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而不公正的判决将给社会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彭宇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彭宇案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缩影。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无孔不入、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频现,而这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各类诉讼案件的激增。单纯从民事案件来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等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有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而引起纠纷,或欠钱不还,或不按合同约定行事,或见利忘义。一旦因不诚信行为引起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本希望通过诉讼惩戒对方的不诚信行为。如果当事人能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诚信的行为取得非法利益,如果败诉的当事人通过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这无疑是纵容了不诚信的行为,更为甚者一定程度上是对不诚信行为的鼓励。这与我们的法制精神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是相冲突的。法律应该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能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而对于不讲诚信,企图通过诉讼获利的奸猾失信之人则应予以严厉的制裁。

司法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彰显弘扬社会诚信的典范。我们主张法官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的理念、诚实守信的实施一切诉讼行为。法官清正廉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正司法。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诚信的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法律的正确事实施,同时通过诚信司法、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示范效用,惩戒失信行为,鼓励诚信行为,让诚信的人畅行无阻,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以此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传播社会诚信和法制的正能量、弘扬诚信这一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与人为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一个人要在社会立足,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一个国家的强盛,也离不开诚信的坚守。

也许现在诚信司法的社会效果还不那么明显,但只要我们每个法律人相信并坚持,只要我们每个诉讼参与人在每个司法案件中从自己做起,我相信诚信就会像一颗种子一样,在司法领域生根发芽,最终长成苍天大树,造福社会、造福我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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