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拒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无效吗?

作者: 周清华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次数:20162 [打印此页]

我审理的一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邹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庭审过程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进入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明确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临近下班,当场制作调解文书已经来不及了,经法官与当事人解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先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并签署地址确认书,由法院在制作完成调解书后,邮寄给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制作出来后,书记员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信息将调解书邮寄出去了,但当天下午我就收到声称是被告方律师的女子打来电话,表达不同意星期五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意见。当我告知该女子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调解书已经按照双方确认的地址寄出。该女子在电话那头义正言辞的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方才生效。即使法院已经寄出了调解书,我方也是不会签收的,调解书是无效的!”女子挂断了电话。两天后,法院收到了被告退回的调解书。

只要拒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当然无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我想女律师说:“拒收调解书,调解协议无效!”,大概源于她对此条文的理解吧。

如何理解“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与“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两句话只相差一个“的”字,意思却完全变了。“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是一句完整的话,“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是限定了一个范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意思。“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意思是“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这一整句话的意思重点在于如何确定生效时间,而不是判定调解书是否生效。

再理解一下“签收”。何为签收?之所以存在法言法语,是因为一个日常生活中简单词汇一旦进入到法律的世界,那么就不能再狭隘的对该词汇进行理解了。所以“签收”也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你收到某样东西之后进行的确认签收的签收了。实际工作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需要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但是由于制作调解书需要时间,当事人不等调解书制作出来而在空白的送达回证上先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根据权威解释,因为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为调解生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邹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已经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依照上述规定此类调解书,即使当事人拒收,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由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已经废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若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则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官需要另行调解或者制作判决书。该规定虽然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为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诉讼效率、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同时也不利于调解制度的适用。新民诉法解释与时俱进,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可谓净化了调解环境。新规旨在限制当事人随意反悔,并非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当事人认为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存在因对法律缺乏了解导致协议显示公平、出于特殊原因导致调解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等不符合合同成立、生效情形,或者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的,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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