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关于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作者: 原创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次数:24341 [打印此页]

     申请人蔡钢安、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房地产公司)、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建材公司)裁定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1. 恒丰房地产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邱永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2.恒丰建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邱仁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销售。

 (二)涉诉情况

   本院自2013年9月16日起,先后受理了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人申请执行恒丰房地产公司、恒丰建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予以查封,申请执行标的本金约9000多万元(未计算利息及法院判决逾期履行金)。

 (三)其他情况

  申请人蔡钢安、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对恒丰房地产公司、恒丰建材公司裁定破产重整,恒丰建材公司与恒丰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金汇园商住小区”项目,是该项目的开发主体,两案需要选定同一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两家以上机构联合申报的,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自2010年1月1日以来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

   2.申报机构及其成员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项目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内容;

   4.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四、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2日17时

    报名地点:郁南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钟银莲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6号

    联系电话:0766-7381812,13826750008

    电子邮箱:court7590619@163.com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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